有限公司(下称四川交联电缆)拖欠原材料供货商天津市泽天兴铜业有限公司(下称泽天兴铜业)16万余元货款被申述。
依据工商公示信息数据显现,四川交联电缆建立于2001年5月24日,注册资本10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规模:电缆出产、出售。
2014年2月28日,四川交联电缆与泽天兴铜业签定《买卖合同》,四川交联电缆购买泽天兴铜业一批紫铜带,货款合计162600元。结算方法:。
泽天兴铜业供给的《买卖合同》显现,考虑到当时铜价不稳定,本合同约好的价格为铁定价格,不因价格动摇废弃合同。假如废弃合同,违约方需付出对方货款总值30%作为违约金。
泽天兴铜业方面表明,2014年3月14日,就按约将紫铜带出产结束。在出产期间,铜价会下降。依照合同约好,需求四川交联电缆交给货款再发货,但其一直没按约好交给货款,导致合同无法实行。期间屡次敦促四川交联电缆持续实行合同,但其一直没实行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以为,四川交联电缆与泽天兴铜业签定《买卖合同》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该合同依法建立合法有用,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均应按约好实行。四川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已违约,应承当违约责任。
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定书显现,四川交联电缆需应按约好给付泽天兴铜业货款30%的违约金48780元。而四川交联电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四川交联电缆不服一审法院判定,向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交联电缆以为,在合同中两边并未约好货款的付出时刻和次序,四川交联电缆无任何违约行为。四川交联电缆无权建议四川交联电缆承当违约责任也无权建议四川交联电缆付出违约金。
二审法院以为,四川交联电缆未在合理期限内将货款付出给泽天兴铜业,违背了合同约好,应当补偿泽天兴铜业违约金48780元。原判定、裁决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的,以判定、裁决方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裁决。